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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宣城市第四届人代会第三次会议第115号提案的答复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3-18 09:05 信息来源:宣城市金融办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王文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请市政府协调市各商业银行为符合续贷条件的各类县级民营中小企业出具续贷函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1. 政策背景

    去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吹来了强劲东风。12月7日宣城市委市政府隆重召开全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大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大会精神,对支持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出台《关于进一步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宣发〔2018〕29号),充分表明了市委市政府坚定不移依靠民营经济、坚定不移服务民营经济、坚定不移支持民营经济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关于进一步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宣发〔2018〕29号)明确提出“缓解企业周转应急”:市财政再逐步增加5000万元续贷过桥资本金。引导银行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监管政策,并纳入“双增双控”考核。将新办企业比照B级纳税人纳入“税融通”服务范围。重点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鼓励金融机构继续开展出口退税、款户质押贷款、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等。支持进出口企业开展关税保证金保险担保通关业务。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

  2. 政策落实

    自2015年设立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以来,我市充分发挥市本级续贷过桥资金效应,各县市区政府纷纷配套资金,目前全市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盘子达到1.24亿元。截止到今年2月底,全市续贷过桥资金总盘子周转贷款金额达91.57亿元,累计扶持企业户数1752户。2016年开始,续贷过桥周转次数开始纳入省政府对各市金融考核,明确提出转贷次数一年不少于12次的要求。2018年,我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续贷过桥业务的补充规定》,该规定对2015年《宣城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进一步完善补充。一是扩大续贷过桥资金申请主体。全市依法成立的市场主体在办理续贷业务时发生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时均可向市工投公司申请续贷过桥资金。二是明确续贷过桥资金年度周转次数不得低于省对市金融考核要求。三是增加对申请人和承贷银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具体规定。四是要求各县市区必须按规定设立续贷过桥资金并确保资金到位。五是加强督促考核。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三部门将对续贷过桥资金总体运转情况进行通报调度、督促指导,并纳入相关考核。

    下一步我局将联合人行、银保监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引导信贷资源流向实体经济,在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引导降低融资担保费率、续贷过桥资金占用费率、金融机构降低贷款费率等方面给与实体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更多支持。

     

    办复类别:A类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联系人:余  艳      联系电话:2710136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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