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28 14:40 信息来源: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资金链趋紧、部分领域监管缺失、群众防范意识不足等多种因素影响,当前全省非法集资形势严峻,部分地区案件集中暴露,并有扩散蔓延趋势。一方面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金额和人数激增。另一方面,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方式花样翻新,P2P网络借贷、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成为新的高发领域。非法集资活动在一些地区和领域集中爆发甚至引发连锁反应的可能性不断增大,对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造成较大威胁。因非法集资问题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非法集资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进一步加大力度,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遏制非法集资活动高发蔓延势头,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开正门、堵邪路,逐步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1.防打结合,打早打小。做好防范预警工作,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

  2.突出重点,依法打击。抓住非法集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案件,依法持续严厉打击,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协作配合,防范处置风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3.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完善民间融资制度,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4.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政府牵头,统筹指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协调督导,各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防范金融风险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三)主要目标。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一旦发现苗头要及早引导、规范、处置。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人民群众相关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显著提高,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意识氛围逐步形成。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三、健全机制,落实责任

  (四)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表彰奖励先进,对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进一步规范约束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各级领导小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五)压实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行业领域内非法集资活动负监督管理责任。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原则,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同级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分工如下: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在省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省政府和省领导小组交办事项。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省股权交易中心进行监管。

  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报社、杂志社、广播电视台及新闻网站加强广告管理。

  省高院、省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分析、界定涉嫌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为处置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其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监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对各自审批管理的民办院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管。

  省公安厅负责领导指挥全省公安机关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协助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监管。

  省农委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进行监管。

  省商务厅负责对典当、融资租赁行业、商业保理公司、商品现货市场进行监管。

  省工商局负责企业注册登记管理、企业公示信息监管,审查投资人身份、公司经营范围、出资情况,收集、提供企业年报信息,开展“双随机”抽查;对投资咨询行业、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监管;广告管理、监测和检查。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税收执法,提供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税收信息。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加强互联网网站管理,协助做好网站非法集资信息的监测和非法网站处置工作,协调基础电信企业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查证工作。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负责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可疑资金进行监测;配合相关部门对已认定的非法集资企业开展的金融业务进行查处与取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对第三方支付行业进行监管;安徽银监局对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等进行监管;安徽证监局对股权众筹平台、互联网基金销售进行监管;安徽保监局对保险代理行业进行监管。

  省信访局负责群众上访接待和劝返工作。

  省扶贫办负责对贫困村扶贫互助社进行监管。

  其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加强行业指导,广泛宣传行业政策,组织开展主管、监管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日常监测和风险排查,如发现本行业内违法违规问题,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先期开展行政处理,规范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非法集资活动。

  (六)严格责任追究。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重视,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综合治理考评中扣减相应分值;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预警防范,控制风险

  (七)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负责做好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本行业、本地区的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通过业务监管、日常执法、举报调查等方式,加强对行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的监测预警。

  (八)发挥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确保分支机构和员工不参与非法集资。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网点多、涉众面广的优势,加强防范非法集资教育宣传。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给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建立问责制度。

  (九)加强定期排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建立非法集资定期监测排查机制,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对已经设立的融资担保、小贷、典当、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投资理财、非融资担保、网络借贷、私募股权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等重点领域,每年由所在市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合规审计,并出具报告。通过走访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拉网式排查,全面了解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企业状况,严格控制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把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拟设立的上述机构,由所在市政府明确监管部门并承诺承担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大股东承诺不吸收公众存款,不从事非法集资,依法合规经营,自担风险。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监测排查中发现的有关情况,应依法进行处理。对于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及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十)发动群众防范预警。各地要探索建立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研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加大奖励力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范预警的积极性。

  (十一)实现预警信息共享。各级领导小组要积极整合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推动实现工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公安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等有关信息的依法互通共享,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五、依法打击,稳妥处置

  (十二)坚持依法惩处和稳妥处置并重。各地要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放在突出重要位置,遏制案件高发态势,消化存量风险,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公安机关要积极统筹调配力量,抓住重点环节,会同有关部门综合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快速、全面、深入侦办案件,提高打击效能。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依法开展涉案资产查封、资金账户查询和冻结等必要的协助工作。在案件处置过程中,要讲求策略方法,依法合规、稳妥处置。

  (十三)依法妥善处置跨区域案件。对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置,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工作原则。跨地区案件牵头地应积极履行牵头职责,牵头建立沟通协作机制,主动协调涉案地区开展立案查处、案件诉讼、资产追缴、集资人登记、资金清退、维护稳定等工作,及时制定处置方案,定期向涉案地区通报宣传口径、整体处置进展等。跨地区案件涉案地应切实做好涉及本辖区内案件处置工作和当地集资群众的稳控工作,并积极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协助做好案件处置工作。

  (十四)综合施策维护稳定。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依法合理制定涉案资产的处置政策和方案,分类处置非法集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经济效果相统一。落实维稳属地责任,畅通群众访求反映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积极导入法治轨道,切实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六、广泛宣传,加强教育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非法集资形势和处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通过系统性和常态化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要围绕重点案件、重点行业、重点地区,按照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工作要求,制定宣传方案,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从行业实际出发,结合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纳入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活动。不断强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正面宣传,加强政策引导和咨询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十六)加强警示教育。利用反面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以案说法,揭露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危害性,广泛开展以“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为主要内容的公益广告宣传,使广大群众能识别、不参与、敢揭发,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提高全社会风险防范意识。

  (十七)加强广告管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广告资讯管理,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报社、杂志社、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刊发有关投融资类宣传广告,必须报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把关,未经审查,不得刊播。今年2月底之前,各级政府对本地媒体和注册在本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涉及投融资的宣传广告,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涉嫌非法集资的,一律停播清除。

  七、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十八)严格落实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非法集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保管移送、审前返还、先行处置、违法所得追缴、执行等制度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理好各级政府与司法机关在案件查处和善后处置阶段的职责划分。

  (十九)完善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制度和程序。建立健全防范非法集资信息共享、风险排查、事件处置、协调办案、责任追究、激励约束等制度。建立健全跨市案件执法争议处理机制,完善跨市执法部门、司法部门查处工作的衔接配合程序。省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分别建立完善行业内防范处置非法集资监管制度,有效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二十)建立互联网金融和民间投融资制度规范。研究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严格控制互联网金融企业特别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工商注册登记、网站备案和申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已经登记注册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的机构应坚持平台功能,不准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和发放贷款,不准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不准销售理财、资产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不准从事股权众筹业务和股票配资业务,不准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活动。认真落实有关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融资健康发展,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研究出台与商事制度改革相配套的有关政策。推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十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主管、监管机构和业务的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对一般工商企业,要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果。对非法集资主体(包括法人、实际控制人、代理人、中间人等)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二十二)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有关金融扶持政策,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鼓励、规范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有效资金供给,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八、加强领导,强化保障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重大案件强化督查督办。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本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十四)夯实基层基础。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各项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力度,强化基层工作人员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能力,做到任务逐层传递、责任逐级落实。

  (二十五)强化工作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量,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落实岗位职责;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经费,并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省领导小组要督促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