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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95738342/201703-00003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宣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宣城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主题分类: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3-09
索引号: 695738342/201703-00003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宣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宣城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主题分类: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3-09
宣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7-03-09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切实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宣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暴雨、台风、暴雪、干旱、寒潮、冰冻、低温、高温、大风、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1.4.2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利用各种措施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4.3 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各级、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责,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1.4.4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的程度,对气象灾害实行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市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委、林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广电局、卫计委、安全监管局、旅游局、市军分区、武警支队、市城管局、市电力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2.1.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兼任。必要时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市、县政府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在上级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决定气象灾害防御和救灾重大事项;协调相关地区、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落实指挥部的决定;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完成指挥部日常工作。

2.2.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办公室、应急办:负责牵头组织、指挥气象灾害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市发改委:负责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配体系,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协调安排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

(3)市经信委:负责协调供电公司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电力设施和电网运行故障的快速修复,保障电力安全有序运行;负责协调各通信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证气象灾害期间信息畅通。

(4)市教体局:负责部署全市教育系统抗灾救灾工作,指导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抗灾救灾;组织开展校舍安全检查,根据灾情调整教学时间,确保师生安全。

(5)市公安局:主要负责监控各地治安状况,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组织疏导交通,适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依法打击各类趁灾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开展抢险救灾,救护受灾遇险群众。

(6)市民政局:主要负责掌握、发布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组织协调因灾倒塌农房的恢复重建;指导和接受救灾捐赠。

(7)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抗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

(8)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掌握各地发生的地质灾害情况;核实、上报险情或灾情,提出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的意见;组织险情或灾情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抢险救灾应急防范对策、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9)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对灾区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灾害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环境污染的消除。

(10)市住建委:主要负责组织检查市政公用行业生产经营企业采取防灾减灾措施,组织抢修队伍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供水供气事故发生;督促企业帮助和指导居民落实安全用水用气措施;组织检查建筑施工场所,责成施工单位在灾害期间停止室外施工,妥善安置建筑民工和处理工地塔吊险情;会同有关部门对危房、临时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疏散人员,防止倒塌伤人。

(11)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道路交通运输情况的监测,按照交通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证道路交通畅通;负责所辖水域的交通管制和搜救工作;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12)市水务局:主要负责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工作;组织水旱灾情核查和综合上报,掌握发布汛情旱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动态,商有关部门发布水旱灾情;组织实施江河湖库和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加强全市水利防洪工程的管理,督促及时修复水毁水利工程。

(13)市农委:主要负责农作物和养殖业等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农业灾害监测,指导各地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掌握和核报农业受灾情况,分析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提出措施建议;制定灾后补救措施,组织农民开展生产自救。

(14)市林业局:主要负责统计上报有关林业受灾信息,协助指导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指挥应对气象灾害引发的森林火灾。

(15)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粮、油、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及时报告监测情况;会同物价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平抑物价,维护市场稳定。

(16)市卫计委:主要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组建救灾防病应急队伍,根据需要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卫生应急工作进行指导和援助。

(17)市广电局:主要负责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发气象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18)市旅游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对因气象灾害滞留在景区的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及时向本行业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19)市安监局:主要负责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各项准备和实施工作。

(20)市军分区:主要负责指挥、协调驻宣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21)武警支队:主要负责组织武警部队的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卫重要设施。

(22)市通信管理局:主要负责协调和指导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及时播发预警信息,组织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保障通信畅通。

(23)市气象局:主要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警预报的制作和发布,及时发布气象服务信息;为市政府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24)市城管局:负责辖区内因台风、大风、暴雪等气象灾害引发的各类商业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521371,其他公益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由设置单位负责)。

(25)市电力公司:主要负责电网系统和电力设施运行监测,做好电力设施抢修,保障城乡居民及生产安全有序用电,及时报告受灾影响和恢复情况。

(26)市新闻办: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  预防和应急准备

3.1  风险区划编制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指导下,气象部门建立以乡镇、社区(村)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组织气象灾害普查和风险评估,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和防御规划。

3.2  应急队伍准备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预警发布手段和传播渠道建设,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队伍,配备必要装备,定期开展培训,提高预警传播和应急处置能力。各地要建立以地质灾害群策群防员、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等为主的基层气象灾害联防网络,充分发挥基层各类信息员在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传播和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

3.3  应急预案演练

在指挥部领导下,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预案演练应立足于实战,强化应急意识,熟悉应急程序,检验应急机制,锻炼应急队伍,为修订和完善预案提供依据。

3.4  应急宣传培训

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应对气象灾害的宣传教育、培训规划;气象部门要编制应对气象灾害通俗读本,加强对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和公众的应急处置、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将气象灾害应急基础知识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设置应急教育课程,普及防灾应急知识。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广泛宣传公共安全、气象灾害、防灾救灾和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全民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公众应急能力。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4.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加快监测系统建设,优化气象加密观测站网,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市气象局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过程的预报和趋势预测。

4.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并与水务、国土资源、建设、市容、环境保护、卫生、农业、公安、林业、交通运输、港航、安全监管、教育、民政、财政、电力、通信、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建设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4.1.3 灾害普查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指导下,气象部门建立以乡镇、社区(村)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4.2 预警信息发布

4.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的有关规定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2.2 发布内容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气象部门综合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录。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2.3 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依托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发布系统,实现与相关单位的互联互通,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12379网站,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微博、气象预警信息电子显示屏、大喇叭等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密切监测天气变化,及时补充或者修正预警作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建设。要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后,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面向社会公众及时广泛传播预警信息。各乡镇、村应充分发挥综合信息服务站和信息员的作用,利用大喇叭、鸣锣等多种手段及时向农民群众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Ⅰ级气象灾害预警时,各级通信管理和运营部门要针对红色、橙色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面向公众手机短信全网发布。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利用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公共传播手段及时传播预警信息,加大预警信息播出频次,扩大覆盖范围。

4.2.4 预警信息研判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研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各级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与相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5.2 响应启动

气象部门发布预警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防范应对措施,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响应级别。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5.2.1 Ⅰ级响应

当气象灾害Ⅰ级预警信息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市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总指挥签发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向全市或有关市、县(市、区)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5.2.2 Ⅱ级响应

当气象灾害Ⅱ级预警信息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市造成重大损失,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签发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5.2.3 Ⅲ、Ⅳ级响应

当气象灾害Ⅲ、Ⅳ级预警信息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市造成较大损失,市指挥部授权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签发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向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5.3 分灾种响应

气象部门发布预警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防范处置措施。

5.3.1 暴雨、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暴雨、台风、大风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通信管理部门及运营机构及时做好台风、暴雨预警信息传播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台风、暴雨预警信息传播及灾害防御的组织协调工作。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调度、巡护、查险、抢险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工作。

水务部门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调度、巡护、查险、抢险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南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暴雨、台风、大风严重影响时段上学放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和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服务设施防风工作,通知户外建筑施工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开展各项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行监控,及时排查消除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各类隐患。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道路实行交通引导,必要时由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交通运输部门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加固港口、码头有关设施,督促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通知水上、水下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乡镇、村防汛责任人及信息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并组织人员转移。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抗旱、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5.3.2 暴雪、低温、冰冻(道路结冰)、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低温、冰冻、寒潮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通信管理部门及运营机构及时做好暴雪、低温、冰冻(道路结冰)预警信息传播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暴雪、低温、冰冻(道路结冰)预警信息传播及灾害防御的组织协调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南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适情停课。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实施交通管制。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管理养护职责范围内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调度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视维护,及时排查清除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各类隐患,做好电力设施应急处置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指导和组织市政、供水、供气、园林绿化、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落实防冻措施,确保城市主要道路和桥梁畅通以及公用行业稳定运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人员。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协调,做好煤、电、油、运的调度。

商务部门做好成品油调度以及粮、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做好牲畜、家禽、水生动物等防寒保暖工作。

乡镇、村防汛责任人及信息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并组织人员转移。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5.3.3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干旱影响,开展综合分析;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通信管理部门及运营机构及时做好干旱预警信息传播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干旱预警信息传播及灾害防御的组织协调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优先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应对旱灾导致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对因旱缺水缺粮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灾害发生后,民政、农业、气象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5.3.4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高温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通信管理部门及运营机构及时做好高温预警信息传播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商务部门做好煤、电、油、运的调度,保障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电力部门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度,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按照政府批准的拉限电序位表,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并在必要时实施;加强电力设备巡视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设备故障。

通信管理部门及运营机构及时做好高温预警信息传播工作。

水务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优先保障群众生活生产水源需求和安全。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事件。

教育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学校防范中小学生溺水事件发生。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建筑施工单位做好户外作业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危化品生产、运输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种植业和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5.3.5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

市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市住建委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市经信委及时协调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快速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市农委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3.6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通信管理部门及运营机构及时做好雾、霾预警信息传播工作。

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低能见度天气行车的协调指挥和管制疏导,确保高速公路和国、省道路交通安全。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环保部门做好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及污染防控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行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或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农业部门加强对捕捞渔船低能见度天气作业的管理。

5.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救援任务,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等。

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县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6 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民政、气象、防汛抗旱、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5.7 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市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权限和程序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评估核定由民政部门会同气象、水利、农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通信、电力等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省人民政府。

6.2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灾后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理赔、灾后重建等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6.3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防灾减损工作加强指导,保险事故发生后,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监管机构督促保险机构做好灾区有关保险防灾减损、查勘理赔等工作。

6.4 恢复重建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受损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7 应急总结

7.1 工作总结

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对灾害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应急经验教训,查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不断提高应急工作水平。

7.2 表彰奖励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3 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处理。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预案施行后,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气象局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则

9.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9.1.1 Ⅰ级预警

(1)暴雨:过去48小时全市三分之二以上地区出现特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2)台风:受台风影响,过去24小时全市一半以上地区出现特大暴雨天气或伴有11级以上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暴雨天气或仍有11级以上大风。

(3)暴雪:过去24小时全市三分之二以上地区出现特大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暴雪天气。

(4)干旱:全市大部分地区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将进一步持续。

(5)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市处置能力,需要由上级部门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

9.1.2 Ⅱ级预警

(1)暴雨:过去48小时全市三分之二以上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暴雨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三分之二以上地区将出现特大暴雨天气。

(2)台风:受台风影响,过去24小时全市三分之二以上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或伴有9级及以上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暴雨天气或仍有9级以上大风。

(3)暴雪:过去24小时全市三分之二以上地区出现大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雪天气。

(4)干旱:全市大部分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四分之一以上地区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将进一步发展。

(5)高温:过去24小时全市大部分地区最高气温达40℃,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40℃及以上高温天气。

(6)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9.1.3 Ⅲ级预警

(1)暴雨:过去24小时全市一半以上地区出现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一半以上地区将出现大暴雨天气,且有分散的特大暴雨。

(2)台风:受台风影响,过去24小时全市一半以上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达9级以上,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或仍有9级以上阵风。

(3)暴雪:过去12小时全市一半以上地区出现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雪天气。

(4)干旱:全市一半以上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四分之一以上地区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将进一步发展。

(5)寒潮: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大部分地区的气温下降14℃以上并伴有6级或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8℃以下。

(6)高温:过去24小时全市大部分地区最高气温达37℃,且有一半以上地区达到40℃及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

(7)低温:过去48小时全市一半以上地区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性低温天气并出现雨(雪)和冰冻,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气温持续偏低。

(8)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全市一半以上地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9)大雾:过去48小时我市三分之二以上地区已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大雾天气,且未来24小时三分之二以上地区仍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浓雾天气。

(10)霾:过去48小时我市一半以上地区已出现严重霾,且未来24小时一半以上地区仍将出现严重霾。

(11)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9.1.4 Ⅳ级预警

(1)暴雨:预计未来12小时全市一半以上地区将出现暴雨天气,且有分散的大暴雨。

(2)台风:受台风影响,过去24小时全市一半以上地区出现暴雨天气,平均风力5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或仍有7级以上阵风。

(3)暴雪:预计未来12小时全市一半以上地区将出现暴雪天气。

(4)寒潮: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大部分地区的气温下降10℃以上并伴有6级或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5)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全市一半以上地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10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6)高温:过去24小时全市大部分地区最高气温达37℃,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

(7)大雾:过去48小时我市一半地区已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大雾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一半以上地区仍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大雾天气。

(8)霾:过去48小时我市一半地区已出现重度霾,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一半以上地区仍将出现重度霾。

9.1.5 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暴  雨

台 风

暴 雪

寒 潮

大  风

低 温

高 温

干 旱

大 雾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9.2 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雪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雪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运输、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运输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运输、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