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小贷、典当机构:
根据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88号修订)、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文件精神,按照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等四类机构监管事项的通知》(皖金〔2020〕61号)文件要求,各小额贷款、典当机构不得与无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针对工作中发现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机构,及时向属地监管部门通报,依法依规处理。
2020年12月2日